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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规民约

南关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

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、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村实际情况,经村(居)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,修订本《计划生育村规民约》。

一、村民的权利义务

1、村民享有国家法律、地方性法规和本《计划生育村规民约》规定的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。

2、村民享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。

3、村民享有依法参与《计划生育村规民约》修订、监督和执行的权利义务。

4、村民要自觉实行晚婚晚育;严禁违法婚姻、违法生育、违法收养。

5、村民生育第一个子女后三个月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住地镇(街)计生办免费领取《一孩生育登记本》。

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

所在地的镇(街)人民政府计生办提交相关材料,经市人口和计生局批准发给《生育证》后方可生育。

6、村民结婚、怀孕、生育及节育手术和迁出、迁入等各种信息必须在当月向村委会报告并提供有效证明。

7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,提倡已婚育龄妇女在顺产42天-3个月内、剖腹产6-7个月内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。

8、已婚育龄妇女要及时参加街道组织的孕、环情监测和生殖健康查体。规定时间内不能参加查体的,要及时补查。

9、村民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,由夫妇双方申请,经街道办事处核准发给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凭证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和奖励。

10、村民符合二孩生育条件,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且享受各种奖励待遇的,如再申请生育,应主动退回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和已享受的全部奖励待遇。

11、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务工、经商前应自觉到街

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,并与村委会签订《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》,主动接受管理服务。

流出已婚育龄妇女,必须按要求到现居住地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参加孕、环情监测,每年至少两次回寄《孕检报告单》。

12、村民出租(借)房屋的,必须同村委会或街道计生办签订《出租(借)户计划生育合同书》,按合同要求配合管理好流动人口。流入育龄夫妇要在三十日内到村、街道办事处交验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,接受本村的计划生育管理,同时享受当地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。

二、关心计生家庭,完善利益导向,促进国策落实

1、村办企业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。

2、自愿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,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时,独生子女户、双女户比其他家庭适当提高标准。

3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,可享受市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。农村未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,现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父亲或母亲年满60周岁后,每年享受市级发放的奖励扶助金。

4、农村居民除享受上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、奖励、补助外。对按要求参加孕环情监测和生殖健康查体的每次给予15元奖励;在规定时间内放环的,除免费项目外,自费部分村集体补助200元。

5、未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一方和双方是农村户口,现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,母亲或父亲年满60周岁后,可上报申请市级发放奖励扶助金。

三、树立婚育新风,倡导移风易俗,促进社会文明

1、村红白理事会,主持办理或协助办理村民婚礼、葬礼等事宜;倡导移风易俗、喜事新办、厚养薄葬;婚礼、葬礼文明节俭。

2、党员干部和计生协会会员带头抛弃只有男孩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,树立男孩女孩都是传后人的新婚育新风。

3、子女姓氏可以随父姓,可以随母姓,不歧视女性。

4、南关村对年满60岁的老人,每年给予220元的生活补助。九月九日重阳节,满60岁-79岁的老人每人发200元,满80岁-89岁的每人发500元,90岁以上的每人发1000元。根据村经济收入的状况,随时增加或减少。

5、反对有重男轻女行为的家族性活动,要体现男女平等,有利于团结和谐。

四、倡导男女平等,鼓励生育文明,促进社会和谐

1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,女性比例不少于 30%。

2、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支持和鼓励妇女参政议政,村党支部、村民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,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女性比例不少于 30%。

3、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。提倡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,平等参与社会活动。

4、提倡夫妻二人平等对待双方老人,子女赡养老人义务与继承父母遗产权利对等。开展评选“好媳妇”、“好婆婆”、“好女婿”活动,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。

5、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。禁止溺、弃、残害女婴;禁止歧视、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。

6、鼓励男到女家落户。男女登记结婚后,根据双方约定和国家户籍管理规定,可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选择落户地点,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权利。

五、计划生育违约责任

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,按如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:

1、违反政策多生育子女或符合生育条件但无证生育者,除政府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等行政处理外,取消其相关的村内福利待遇(包括物业管理费)。

2、育龄群众无故不参加学习、孕环情监测和生殖健康查体的,取消其相关的村内福利待遇(包括物业管理费)。

3、对不按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,在年终集体经济分配时减发待遇;因不落实避孕措施造成意外妊娠、当事人不主动采取措施终止妊娠,经上级计生部门和村干部多次做工作后才终止妊娠的,在年终集体经济分配时视村情减发待遇。

4、对违反规定私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妊娠的,除政府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外,取消相关村内福利待遇(包括物业管理费)。

5、房主、流动人口不履行管理合同,出现问题者,按《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处理。

6、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办理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或不按规定回寄孕检证明,向其居住地进行通报并限期补寄。

7、对收留外来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,取消其相关的村内福利待遇(包括物业管理费)。

8、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,按法定程序做出开出党籍或免职处理,

9、违反以上任何一款者,均不得参加“星级文明户”、“党员先锋户”、“五好家庭”、“计划生育模范家庭”、计划生育“甜蜜之家示范户”等相关荣誉的评比,不能进理财小组、不能担任各级代表、委员、取消银行信誉贷款等,并在村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开曝光。

六、附则

1、本《计划生育村规民约》适用于本村民。村民委员会负责本《计划生育村规民约》的解释并组织实施;村党支部、村民代表、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执行。

2、本《计划生育村规民约》与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,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。

3、本《计划生育村规民约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。自2015年4月5日起执行。原《计划生育村规民约》或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O一五年四月五日